2021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將為殘疾人的家庭教育提供保障。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殘聯為殘疾人的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該法第九條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持。”
《家庭教育促進法》保障未成年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了其所在家庭的責任,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國家為包括殘疾人家庭在內的實施家庭教育存困難的家庭提供支持,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對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存在一定困難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第三十條規定:“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