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民法典》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內容近30條 充分殘疾人的平等民事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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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智庫
- 發布時間:2020.06.09

原創 華夏時報 2020-06-07 12:45:29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王曉慧 北京報道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將施行,這部于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出臺后,我國民事權利保護將進入法典時代。其中,《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內容近30條,充分體現了《民法典》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思想。“《民法典》涉及殘疾人的主要條款,直接涉及表述至少多達27條,內容涵蓋了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中國殘聯副主席呂世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一部人文情懷的法典,這是一部新時代的法典,這是一部有溫度的法典,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集成保障社會善治、護航經濟發展、增進民生福祉的綜合效應,是展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的代表性法典、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支撐性法典、維護人民權利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示范性法典。民有所呼,法有所應。從“法”到“典”一字之變,《民法典》讓民事權利獲得全方位保障。作為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民法與廣大人民群眾聯系最為密切,涉及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的衣食住行、生產經營方方面面,為此,《民法典》也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眾權利的“宣言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據記者了解,民法典先后四次啟動,編纂過程凝結了幾代人的心血與智慧,折射出法治中國不斷走向深入的進程。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201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由民法總則與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并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今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對民法典草案展開認真審議和熱烈討論。根據各方面意見,又作了100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余處。其中,《民法典》充分肯定了殘疾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平等地位,注重殘疾人民事權利的平等保護,第1041條明確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蓖瑫r,《民法典》也注重對殘疾人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呂世明表示,通過修改,在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權益中增加了“殘疾人”,正如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同時,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中,明確家庭成員對不能獨立生活者或者缺乏勞動能力者的撫養、扶養、贍養責任,對缺乏勞動能力者在分配遺產時的照顧和必留份制度,殘疾人都將成為重要受益者;放寬收養殘疾未成年人的條件限制,將使更多殘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溫暖。堅持“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確認法律對殘疾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而肯定了《殘疾人保障法》等專門立法在法律適用上的優先地位。此外,《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民事行為能力制度和監護制度。將《民法通則》中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主體從精神病人擴展至所有成年人,提高了立法的科學性;監護制度從《民法通則》中的3條擴展為單獨一節共14條;根據疫情防控中發現的問題,明確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笔跈鄽埣踩寺摵蠒梢陨暾埲嗣穹ㄔ赫J定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撤銷監護人資格。同時,《民法典》強化了涉及殘疾人的侵權責任劃分。在侵權責任編中,詳細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相關責任方的責任劃分準則,有利于更好保障包括殘疾人在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詳細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教唆者、幫助者、監護人、監護受托人等責任主體的責任劃分準則,有利于使包括殘疾人在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理承擔責任。第1179條中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有利于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民法典》還強化了與殘疾人有關的社會責任。第281條規定,經業主共同決定,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可以用于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第660條規定,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這些規定,有助于營造更加和諧的社會助殘氛圍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