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22日,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討會在中國政法大學海淀校區順利召開。
本次研討會是國內法學界首次就如何構建中國特色現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舉辦的高規格學術盛會,對于推動中國現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研究和建設具有開創性意義。研討會由北京市法學會批準、資助,由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主辦。
會上發布了北京市法學會專項委托課題——“構建中國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主要方向、基本模式和重大任務”的研究成果。
針對本次研討會的舉行和課題研究成果的發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呂世明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用三個“終于”對特殊需要信托的相關進展表示感慨,“終于浮出水面,終于獲得關注,終于走向理論與實踐并行階段——這一曾經被忽視的領域正迎來系統性突破的契機。”
構建特需信托制度框架,促進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有8500萬以上殘疾人,習近平總書記指示“對殘疾人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面發展”——這為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殘疾人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在完善我國民生保障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促進滿足包括殘疾人在內的更多人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那么,什么是特殊需要信托?
“特殊需要信托是滿足殘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生活保障需要的一種信托業務。”課題聯合主持人、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副主席王向前如此說道。

“特殊需要信托不能被看作僅僅是一種理財產品,而是一種法律結構和機制。”課題聯合主持人、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建設法治研究和服務基地共建委執行主任、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強調,特殊需要信托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可以為所有問題的解決提供了財產基礎和機制平臺。
記者了解獲悉,從功能上看,信托制度具有“長久存續:身后照顧功能”“安全管理:破產隔離功能”“高效管理:專業管理功能”“靈活機動:提供機制、平臺和接口”四個方面的功能——這和特殊需要人群保護的需求高度契合。
以失能失智人群為例,當前我國失能失智的特殊需要人群多達數千萬,信托對于這些人群的生活保障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解決方案,即特殊需要信托。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起草組成員蔡概還指出,“引入信托機制為特殊需要人群服務,它發揮的不是理財、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運用信托制度的‘資產隔離’功能,讓信托跨越時空,精準結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實,并在對的季節將果實送到對的人手中。”
“可以說,有了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特需人士的照顧、教育、醫療和康復等系統工程問題就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綱,綱舉則目張。”趙廉慧說道。
無疑,建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中國的現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正處于構建制度框架的關鍵時期。
“完善特殊需要信托法治,不僅是健全我國信托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更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法治人文關懷的必然要求。”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成員、專職副會長王桂芳表示,期望特殊需要信托在政策推動與制度完善中走入更多家庭,守護萬家燈火,真正成為保護特殊人群權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記者注意到,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顧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金錦萍從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機制的角度,給出了更為具體的建議,她指出,“如果要構建身心障礙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機制,在我國當下尚需要探尋政府、家庭和社會分擔機制。在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尚無法覆蓋殘疾人生活所需之時,由政府設立或者委托專門的受托機構來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提供信托服務,不僅能夠彌補政府公共服務之不足,更能激活社會資源,為殘疾人獲得有尊嚴的生活創造條件。”
對接需求,用受益人“滿意度”定義信托“美觀度”
特殊需要信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發展還面臨諸多挑戰。
呂世明對《華夏時報》記者分析稱,過去特殊需要信托長期處于“需求側與供給側脫節”的狀態。在需求側,殘疾人家庭對財產托管、照護延續的迫切需求“嗷嗷待哺”;而在供給側,政策設計、法律服務、專業機構“我行我素”,缺乏有效銜接。“這就像岸上的人想登船卻找不到合適的船,船上的人費力航行卻難以抵達彼岸。”

針對特殊需要信托的獨特性功能,呂世明強調,要用受益人的“滿意度”來定義信托的“美觀度”,“特殊需要信托的美觀度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受益人的笑容和滿意度——當家長在生命盡頭能看到子女在法治藍天的保障下、在政策陽光的照耀下,無憂無慮地生活,當制度超越個體生命持續守護弱者,這不就是最大的‘美’嗎!”
而這種“美”的價值的實現需要滿足幾個前提。呂世明指出,一要分層推進,優先解決“有沒有”,保障特殊需要信托的基礎托底功能,先解決普惠,再逐步覆蓋個性化需求;二要風險防控,充分調研相關難點、堵點,形成科學方案,避免倉促立法建制造成“二次傷害”。
在特殊需要信托事業上,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遵循,落實科學方法論,堅持鞏固創新、規律分析和系統觀念;要堅持以法護航,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將特殊需要信托業務納入法治軌道,充分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提供可持續保障。
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建設上,要培育共識,實現各方面的聯動協同,各方面要齊心協力地推進制度完善,推動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在中國式現代化和我國社會治理中發揮其巨大作用。
“讓政策制定者、受益家庭、學者等多主體共聚圓桌、全程參與,實現需求端與供給端的相互矯正,以此推動制度設計扎根實際需求。尤其要注意,需求端也得‘懂專業’,要培養需求方的專業認知能力,只有能精準表達痛點和提出解點,才能推動供給側優化。”呂世明說道。
“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中最短的短板、最需要補上來的短板,推動中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構建和不斷完善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戰略部署的重大行動。”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會長任自力表示,希望學術機構、專家學者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密切合作,為中國特色現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不斷完善、改進、提升提供持續性智力支持。